勇闯“难区”:深圳在全国首获经济特区立法权
发布时间:2021-01-05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馆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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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日,对深圳来说,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这一天,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正式授予深圳立法权。
从1981年到1986年,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只有19项。刚刚改革开放的深圳各项事业蓬勃开展,许多问题也暴露出来,这样的立法节奏显然跟不上改革开放的步伐。
1987年夏天,广东省经济法研究中心在深圳召开经济特区立法研讨会。深圳市法制局的相关负责人在会上提出深圳希望要特区立法权的想法:建立一整套相对独立的特区法规体系,借鉴、移植香港地区和国际经济立法经验。
1988年1月,深圳市委草拟了申请报告,深圳正式开始了申请特区立法权之路。1989年3月,国务院向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了授权深圳立法的议案,但遭到了多个省代表团的反对。
但很快就有了好消息。全国人大再次派人来深圳调研特区立法权问题,把这件事列入了议事日程。最终,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正式授予了深圳立法权。
特区立法权是一把“立法宝剑”,可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勇闯“禁区”“难区”。深圳经济特区在各领域的立法实践,为日后国家的相关立法作出了积极有效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