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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建制沿革:从边陲小镇到国际化大都市

发布时间:2021-01-05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馆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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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从一个边陲小镇成长为国际性大都市”,这句耳熟能详的话概括了深圳的前世今生。事实上,深圳的发展应该从其前身——宝安县开始说起。

  1978年1月,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调查研究建立宝安县外贸基地问题。5月,调查组写出《港澳经济考察报告》,建议把宝安、珠海建成商品出口基地。在此背景下,1978年8月,惠阳地委上报省委《关于宝安县改为深圳市的请求报告》。

  1979年1月23号,中共广东省委发布《关于设立深圳市和珠海市的决定》(粤字[1979]3号),撤销宝安县,设立深圳市,为省辖市,成立中共深圳市委,由中共广东省委和惠阳地委双重领导。

  1979年3月5日,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报告(国发[1979]63号),同意深圳建市。

  1979年11月26日,广东省委下发《关于改变深圳市和珠海市体制的通知》(粤字[1979]106号),深圳市升格为地区一级的省辖市,由广东省委直接领导,政权机关称深圳市革命委员会。

  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正式建立。

  1981年10月20日,中共广东省委下发《关于任命中共深圳市经济特区委员会、广东省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通知》,决定深圳市党的机构改称中共深圳市经济特区委员会,中共深圳市经济特区委员会和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正式成立,深圳市革命委员会取消。

  1982年1月,中共深圳市经济特区委员会改称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同年12月21日,根据国务院国函[1982]277号,恢复宝安县建制。管辖大鹏、葵涌等16个人民公社和光明华侨畜牧场。县政府驻西乡。深圳市直管市区内两个街道和福田、盐田、南头、蛇口、附城5个公社。

  1988年10月3日,《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批复》(国函[1988]121号)下发,国务院同意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包括财政计划),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等十六市行政级别问题的通知》(中编[1994]1号),将深圳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

  2010年7月1日,《国务院对广东省关于深圳扩容请示的批复》(国函[2010]45号)同意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纳入特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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