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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6-03-11 信息来源:市档案局 浏览次数: -

  最近,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颁布《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4年1月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制定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强化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规划国土、发展改革、水务、交通运输、民防等相关部门在项目稽查或者检查时,将工程文件资料的管理纳入工程质量的监管内容,以共同做好城建档案工作。《规定》明确了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除部分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由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外,其余城建档案均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强调城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负责;建立了档案专项验收备案及核查制度,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报告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备案回执,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现场监督时应当查验档案专项验收备案回执。此外,《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处罚标准,有利于《规定》的执行。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理顺了深圳城建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是深圳城建档案工作转变职能、明确责任、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举措。(张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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