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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4-12-23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局 浏览次数: -

  日前,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1994年深圳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移交进馆办法》同时废止。

  《细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力求将属于深圳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服务范围广、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细则》除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精神和要求之外,还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对有关特殊门类、特殊载体档案的移交范围,以及档案移交时间、移交程序等方面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细则》规定,深圳市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有关题词、手迹、奖牌、证书、锦旗、公务礼品及声像档案资料等,活动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规定时间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档案整理分类方案、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制作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据悉,深圳市档案馆接下来将按照《细则》的要求,深入调研,列出各单位应移交进馆的档案种类,积极开展档案接收进馆工作。(崔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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