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注意事项须知
发布时间:2025-04-29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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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者须维护档案实体及信息安全,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涂改、污损档案原件;不得修改、破坏电子档案;不得擅自下载、截屏和拍照档案。利用者有上述行为的,市档案馆有权禁止其继续利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利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取得的档案信息,不得擅自扩大用途。
三、利用者应妥善保管档案复制件及摘抄的档案信息。利用记载有个人信息、隐私等方面档案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泄露,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档案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未经市档案馆或有关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利用者可以在发表文章、研究著述中参考或部分引用本馆馆藏档案,引用档案内容需注明出自深圳市档案馆馆藏。鼓励利用者捐赠利用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撰写的著述和其他研究成果,反馈利用效果。
六、涉密档案利用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