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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馆档案复制与外借须知

发布时间:2025-04-29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馆 浏览次数: -

  一、档案复制以复印、打印为主。因保存状况和载体特点等原因不适宜复制的,市档案馆不予复制。

  二、复制前需进行书面登记,根据申请复制档案的情况进行审批。

  三、加盖深圳市档案馆证明专用章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四、因编史修志、学术研究、展览展示、媒体播放等工作需要复制未开放档案,由市档案馆征求档案移交或形成单位意见,经同意后签订《深圳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复制件使用许可协议》。

  五、馆藏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档案移交单位因涉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特殊事项需借出档案原件的,经市档案馆审批同意并签订《深圳市档案馆外借档案协议书》后,方可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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