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馆工程管理类档案利用须知
发布时间:2025-04-29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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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须知所指工程管理类档案,是指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的档案资料。利用工程管理类档案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二、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分包等单位,提交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单位介绍信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三、工程项目所有人利用产权范围内的档案,提交权属证明文件。通过竞拍、转让、继承等形式取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拍卖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能够证明权属关系转移的材料。
四、工程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物业管理合同。
五、租赁人利用所租物业范围内的档案,提交建筑物所有人的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六、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档案的,提交单位介绍信(立案调查令)及执行公务证件。
七、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利用档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立案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调查令。
上述第一、二、三项利用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动的,应提交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名称变更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