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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5-17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馆 浏览次数: -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  深圳市档案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擅自从事档案中介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20001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擅自从事档案业务过程中遵守了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


2

对伪造、篡改档案、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20002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伪造、篡改非重要档案、文件,能够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指导约谈


3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涂改、伪造档案,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0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后,能够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主动追回非法买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750元以下的罚款。

2、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75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指导约谈


4

对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后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擅自销毁档案、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08000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后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擅自销毁档案、文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指导约谈


  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  深圳市档案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擅自从事档案中介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20001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擅自从事档案业务过程中遵守了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


2

对伪造、篡改档案、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20002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伪造、篡改非重要档案档案、文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指导约谈


3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涂改、伪造档案,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0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够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主动追回非法买卖、转让、赠送的档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指导约谈


4

对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后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擅自销毁档案、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08000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后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擅自销毁档案、文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指导约谈


  免处罚清单

  单位:  深圳市档案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擅自从事档案中介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20001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擅自从事档案业务过程中遵守了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加强日常检查


2

对伪造、篡改档案、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20002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伪造、篡改非重要档案档案、文件,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加强日常检查


3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涂改、伪造档案,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0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非主观故意导致丢失属于国家的档案并及时找回、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且非营利目的非法买卖、转让、赠送档案,并及时追回相关档案,没有产生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加强日常检查


4

对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后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擅自销毁档案、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60008000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后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擅自销毁档案、文件,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加强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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