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移交及利用有关事项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17-12-18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局
浏览次数: -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当编制一式3套,原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其余2套分别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保存”。请建设单位在移交档案前,组织本单位及参建单位档案人员对档案套数进行核查,确保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档案已编制一式3套。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档案后,需对档案进行数字化、消毒、入库、上架、著录等一系列处理,以使档案满足永久保存的条件,并为档案的查询利用提供检索目录。因此,我馆在接收档案后,需要15个工作日后方可提供利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城建档案的查询利用办法,登录深圳档案信息网(网址:http://www.szdaj.gov.cn/),点击“办事服务—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查看。档案查询利用咨询电话:88127712;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林丰路2号档案中心C座2楼。
深圳市档案局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