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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7 信息来源:市档案局 浏览次数: -

    深档规〔20123

  各区档案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档案局

                  2012年10月9

  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档案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档案整理、保护、鉴定、寄存、数字化以及档案业务咨询等服务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的管理机关,凡在本市从事档案服务的档案中介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从事档案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有两名以上取得档案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并且有不少于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含中级)职务以上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

  (四)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其库房应当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档案中介机构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以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备案时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档案库房的房产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二)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的消防行政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

  (四)档案库房设施、设备名称及数量统计表(附表3);

  (五)寄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第六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档案中介机构的材料进行查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档案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对从事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库房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获准备案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由广东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在深圳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九条 档案中介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每两年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复核。备案复核时须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以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五)两年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

  (六)备案证书;

  从事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备案复核时,还应当提供消防主管部门例行消防检查材料、档案库房设施和设备统计表(附表3)、寄存档案统计数据(附表4)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检查书面文件外,还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复核合格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换发《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在深圳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复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原因,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档案中介机构备案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自律,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注销档案中介机构备案:

  (一)有重大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的;

  (二)伪造、涂改《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的;

  (三)拒不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不在规定期限申请备案复核的;

  (五)备案复核不按规定整改的;

  (六)主要从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机构从业的;

  (七)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

  (八)从事档案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档案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备案登记证书自然注销。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1

  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机构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登记机关名称

备案性质

初次

复核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从业人员数量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备案登记证书编号(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颁发日期(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注:企业性质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附表2

  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名录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

是否经过档案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上岗证编号

专业技术职务证编号

 

       

 

  

  

 

  

  

  

  

  

  

  

  

  附表3

  寄存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统计表

                 填报单位:

  设施设备

  数量

  库房面积(

  密集架(列)

  标准箱柜(套)

  空调机(台)

  抽湿机(台)

  温湿度记录仪(个)

  防潮防磁柜(个)

  灭火器(个)

  其他设备

  

  附表4

  寄存档案数量统计表

                填报单位:

档案寄存单位名称

寄存档案种类

寄存档案数量

寄存档案起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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