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打印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发布《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1 信息来源:市档案局 浏览次数: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法制函﹝2017﹞1051号)的要求,现将《深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检查事项包括:

  1.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2.档案安全保密检查

  3.市直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年度检查

  4.重大项目档案工作检查

  附件:深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深圳市档案局

2017年10月31日

  深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抽查依据

  1.《档案法》(1996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修订)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3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发布)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7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5.《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4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第五条: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文件工作。

  抽查主体

  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抽查内容

  1.是否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年度档案工作计划。

  2.档案工作是否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所属管理机构,是否有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3.档案管理资金、硬件投入情况:查看是否有专用的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八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各类必备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是否有经费保障等。

  4.是否建立及落实档案工作制度:查看档案归档、保管、保密、利用、销毁、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到位。

  5.是否及时开展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6.是否对本单位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如需进馆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进馆档案移交档案馆。

  7.如有下属机构的,是否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抽查方式

  双随机方式(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

  二、档案安全保密检查

  抽抽查依据

  1.《档案法》(1996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修订)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3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发布)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7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5.《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4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第五条: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文件工作。

  抽查主体

  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抽查内容

  1.档案库房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库房“八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各类必备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等。

  2.档案实体安全管理情况:查看档案库房温湿度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和人员出入档案库记录,档案利用登记等。

  3.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情况:查看档案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制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4.档案业务外包工作管理情况:查看档案业务外包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整理、扫描、寄存等,查看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安全保密漏洞和泄密情况等。

  抽查方式

  双随机方式(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

  三、市直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年度检查

  抽抽查依据

  1.《档案法》(1996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修订)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4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8364号)第七条第一款:各级机关档案部门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3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发布)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5.《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7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6.《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4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第五条: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文件工作。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规定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有关部门在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按期移交文件中心或者本单位档案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所有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离开原岗位时,应当办理档案、文件交接手续。

  抽查主体

  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抽查内容

  1.档案分类方案编制修订情况:对照权责清单及“三定”方案,检查档案分类方案所列归档范围等是否一致。

  2.档案整理编目情况:查看档案实体,检查档案归档内容、档案类别、整理、著录、编目等是否标准、规范、完整。

  抽查方式

  双随机方式(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

  四、重大项目档案工作检查

  抽查依据

  1.《档案法》(1996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修订)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3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发布)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2号)第六条第四款: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5.《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4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第十七条: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档案登记制度,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6.《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512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发布)第五条第一款: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城建档案工作,制定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指导城建档案工作,依法查处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建立城建档案业务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抽查内容

  1.组织管理:检查制度建设及落实、责任考核、人员配备、纳入合同管理等情况。

  2.同步开展: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对项目档案工作和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项目档案工作是否做到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3.档案质量:检查签署、盖章等工程文件形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4.安全条件保障: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抽查方式

  双随机方式(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

主办单位:深圳市档案馆 版权所有copyright@深圳市档案馆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14015号-1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564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林丰路2号档案中心A座、C座 邮政编码:518049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