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馆政府公开信息利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28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馆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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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馆政府公开信息的利用行为,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深圳市档案馆设置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区域,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合法身份证明可查阅政府公开信息。
三、深圳市档案馆只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不具有信息内容的解释权。查阅人如对信息内容有疑义,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自行向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咨询。
四、提前移交进本馆的档案,自文件形成之日起未满10年的,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自文件形成之日起已满10年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五、查阅人如需复制政府公开信息,应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档案馆政府公开信息利用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制。
六、查阅人应在指定的阅览区域查阅政府公开信息,自觉履行保护政府公开信息载体的义务,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文件。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档案馆政府公开信息利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