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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28 信息来源:市档案馆 浏览次数: -

  第一条为了征集散存、散失的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存深圳历史记忆,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集,是指深圳市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四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档案征集范围主要是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散存在各组织或个人手中与深圳有关的档案资料,主要范围如下:

  (一)反映深圳革命历史时期及改革开放时期的文件、手稿、信札、回忆录等红色档案资料;

  (二)深圳籍或在深圳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知名人物在深圳期间形成的讲话稿、题词、自传、日记、照片、录音(像)、信札、著作、碑文、个人收藏及使用过的实物等;

  (三)反映深圳历史文化情况的城乡建设、重要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变迁、知名企业、老字号形成的文件、布告、图纸、照片、影像、宣传册、旗帜、牌匾、证章、商标、广告等各类档案资料;

  (四)深圳地区各个历史时期的地图、报纸、刊物、票证等各类档案资料;

  (五)反映深圳人民生活、风俗民情、地方掌故、非物质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画册、手稿、信札等各类档案资料;

  (六)反映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方面的创新举措和成果的档案资料,体现深圳在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中发挥了“试验田”作用,在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要“窗口”作用的档案资料;

  (七)具有深圳特色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六条档案征集的方式:

  (一)接受捐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档案所有权人主动捐献;

  (二)购买。对于确实具有极为重要保存价值但属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具体档案资料的价值,档案馆进行有偿购买;

  (三)代存。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差而愿意寄存的,档案所有者与市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市档案馆提供无偿代存服务,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四)复制原件。对于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接受捐献、出售、代存的,经档案所有权人同意,档案馆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五)其他合法方式。

  征集档案资料时,发现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现由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如文件、公章、牌匾等,则持有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市档案馆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收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档案。

  第八条市档案馆在征集档案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须向征集对象主动出示表明身份的证明材料,详细说明各项规定和其享有的权利,做到依法依规征集。

  第九条为严格馆藏准入制度,准确判定征集档案的价值,市档案馆应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成立档案鉴定委员会。

  第十条档案鉴定委员会由档案专家,高校教授,史地、民俗、文博、图书、收藏界的专家学者,社会科学者,民间学者等组成。

  第十一条在征集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须向档案鉴定委员会提请鉴定、评估:

  (一)拟给予奖励或举办新闻发布会;

  (二)拟购买;

  (三)难以判定档案资料真伪或价值;

  (四)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捐献或寄存市档案馆。经市档案馆筛选,接受档案捐献后,应向档案所有人颁发收藏证书;捐献数量较多,意义特殊或重大的,可举行捐献仪式。

  第十三条向档案馆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档案馆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经鉴定具有极其珍贵价值的档案资料,档案馆可举行新闻发布会,肯定捐献行为的意义及所捐献档案资料的重要价值。

  第十四条在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或签订代存协议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档案资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代存档案还应明确代存期限及期满后档案的处置方法。

  第十五条市档案馆应当对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整理标准,科学分类、规范整理、登记造册、拍照存档。

  第十六条市档案馆应当对征集进馆的档案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七条市档案馆可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捐献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向市档案馆捐献、代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市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市档案馆在根据代存协议提供优质安全保管服务的同时,应严格保护寄存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只提供寄存者自身利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需利用时,须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深圳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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