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问答式解读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问:条例产生的过程和意义有哪些?
答:《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是市档案局2000年6月提出草案的,报市法制局列入我市立法计划并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于2001年8月2日经市政府三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年10月和12月,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和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市人大有关部门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又作了认真修改。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条例》,标志着我市的档案法制建设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是我市第一部档案法规,是我市档案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颁布实施意义重大。首先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档案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第二,是我市档案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对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发展我市档案事业提供了有力保证;第四,使我市档案法规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问: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是《深圳经济特区档案条例》,这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为什么要在名称上做这样的改变?
答:原条例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档案条例》,根据常委会和法制委审议中提出的减少与档案法的重复、突出创新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在提交三审时将名称改为《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文件中心及其文件管理利用在本条例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也是本条例最具新意的实际作用的内容之一,只有名称包含文件的管理才能使名称与调整范围相互一致。第二,以往档案立法比较强调重视管理,对其开发利用相对而言重视不够。我们认为,档案与文件管理固然重要,但国家和广东省在这方面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本条例在这方面的新规定并不多。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档案与文件的利用问题越来越突出和重要。所以《条例》除收集方面内容较多外,还大大充实和加强了利用方面的内容。将名称改为收集利用条例,也使重点更加突出。
问:《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与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是什么关系?
答:档案法是归家部门法,是我国档案事业领域的最高法律,《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是我省的地方性档案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是在档案法和《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的原则下、前提下,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的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归家、省和我市颁布的一系列档案管理规章共同组成了我市的档案法规体系。
问:《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有哪些创新之处?
答:《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制定本着切合实际,适度超前,尽量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原则,其中有不少较重要的创新和变通。主要有:第一,是我国第一部将文件纳入管理的档案条例,这有利于对档案文件进行前端控制,确保档案形成的齐全完整。第二,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规定设立政府文件中心,对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有利于政府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第三,规定我市应当实行档案文件公开制度。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档案必须在形成满30年后才能向社会开放,这显然与社会信息化迅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加入WTO后政府决策必须公开透明要求不相符。本条例对定公共档案馆和文件中心保管的档案、文件,除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可以向社会公开,实际上就是向社会开放。这是对档案利用工作的一次大幅度的改革,能够促进和提高档案、文件的社会利用效率,保证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可以及时地利用档案文件这些公共信息。此外,条例还有其它不少创新内容,例如,市档案馆的中心档案馆功能、档案中介服务的管理,公务活动中形成档案的归属、档案与文件的具体移交期限、档案目录报送、重点项目等档案登记与验收、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时的档案归属与流向等。也正是因为有许多创新性的规定,我们将该条例作为特区法规立法,而不是采用较大市立法,这样能够更好地发挥我市授权立法先行先试的作用和探索创新的精神。
问:《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共6章,35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条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档案事务方面权利和义务等。第二章为档案馆、文件中心与档案中介机构,规定了市、区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文件中心的职责,档案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等。第三章为档案与文件的收集,主要是关于文件中、市区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收集文件、档案的时间,档案目录的报送,重点项目等档案的登记和验收,以及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时的档案归属与流向等方面的规定。第四章为档案与文件的利用,规定了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提供利用档案、文件的权利等。第五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的具体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罚款幅度等。第六章为附则,规定本《条例》的实施日期。
问:怎样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答:《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档案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首先,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加社会档案意识,提高人们遵守法律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第二,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工作,特别是各级档案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实质。第三,要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真正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问:《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