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政策
一、档案专业技术职称初次认定
(一)认定范围:
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及广东省高等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且从事一定年限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通过初次认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认定条件:
1、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双学士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且取得硕士学位的,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取得博士学位,毕业当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注:初次认定无须提交计算机成绩、论文等。
(三)认定受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局
二、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员、助理馆员)学历、资历条件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报评审员级;满5年可以直接申报助理级;
(2)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级;
(3)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级;
(4)研究生毕业,当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级。
2、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馆员)学历、资历条件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
(二)申报档案专业馆员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具备之一):
1、从事档案汇编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汇编10万字以上或档案参考资料5万字以上。
2、从事接收征集工作的人员,制定过接收征集的方案,接收档案1000卷以上、征集珍贵档案10件以上。
3、从事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制订过整理编目方案,独立完成组卷200个(或调整组卷1000卷以上)或完成编制检索工具2种以上。
4、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等技术工作的人员,有700小时以上上机或进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并且本人撰写的反映700小时以上工作经验的业务报告。
5、从事接待利用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接待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利用效果100例以上并撰写过接待利用分析报告。
6、从事档案保管鉴定工作的人员,有3年库房或鉴定工作经验,独立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记录,每年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分析报告1篇以上,审阅鉴定档案100卷以上。
(三)申报档案专业馆员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
4、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标或被当地政府、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人。
5、独立编写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四)申报档案专业馆员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之一):
1、著作1部。
2、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
3、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市(厅)级档案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4、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及提交有学术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
(五)计算机条件:
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模块的考试;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模块的考试;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5个模块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有效期不受限制。
2、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4)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5)取得博士学位;
(6)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具体考试业务请咨询市人力资源管理局考试院。
(六)继续教育条件:
1、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
2、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2天或12学时(注:档案人员上岗培训不能代替继续教育学时);
3、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以及接受远程教育,均可视为参加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