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3-03-28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馆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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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主要依据是1994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年21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它规定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十层以上(含十层)、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等建设工程档案。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投资建设规模日益庞大,且2004年,市档案馆和市城建档案馆合并,深圳城建档案管理体制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因此《管理规定》中有关城建档案接收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之后国家档案局、住建部出台了类似规定,但有关内容相互冲突,无法操作。为确保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的质量,有效实现城建档案资源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我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建设工程档案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
《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城建档案馆接收工程档案的范围、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等,对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工程类别和进馆档案的文件范围作了详细规定。
《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对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确保国家馆藏档案资源的质量,提高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等具有积极意义。